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与向光福、付爱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向光福,付爱琴,宜昌惠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14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217138J。法定代表人秦劲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向阳,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姜均昌,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光福,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被告付爱琴,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被告宜昌惠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14号1518室,组织机构代码06610368-6。法定代表人向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与被告向光福、付爱琴、宜昌惠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负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