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兵,于永红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兵,于永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041号原告:方兵,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某镇计生站员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德全,梅河口市新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永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兵诉被告于永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兵负担。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袁立娟人民陪审员 胡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