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肇东市跃进乡,现住哈尔滨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京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进行信访,其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由肇东市跃进乡政府出具处理意见,并由肇东市政府、绥化市政府分别作出复查、复核意见,该信访属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姚某某信访请求已经完全得到依法处理。因其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自2015年以来,姚某某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联合国开发署周边地区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法走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3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次,因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首都社会秩序,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被告人姚某某于2016年5月2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违反信访规定,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不会再到北京去上访。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进行信访,肇东市跃进乡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并由肇东市政府、绥化市政府分别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其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该信访属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姚某某信访请求已经完全得到依法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因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自2015年以来,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联合国开发署周边地区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法走访、滞留。于2015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次,于2016年3月5日、5月17日、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3次,于2016年3月6日、5月18日、5月3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邵某、胡某某、胡某某证言,证实肇东市跃进乡村民姚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上访,肇东市跃进乡乡政府、肇东市市政府、绥化市市政府三级政府机关,均已出具处理意见,属三级信访终结。姚某某对处理意见不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区进行上访,邵某与胡某某去接过两次,一次去北京市久敬庄分流中心,其吵闹不配合。另一次是2015年4月8日邵某去天安门附近找姚某某,胡某某去久敬庄分流中心等。邵某证实在天安门附近找到姚某某,姚某某正和路人说他的土地问题,声音特别大,引来很多路人、游客围观,看见其后,边喊边骂。其三人证实姚某某因进京上访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事实。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证实其信访事项已经肇东市跃进乡乡政府、肇东市市政府、绥化市市政府三级政府机关出具处理意见,已经属于三级信访终结。其对处理意见不服,为给政府施加压力,多次到国家信访局、马家楼、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等地区进行上访,并多次被北京市警方训诫、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事实。3、肇东市跃进乡乡政府出具的处理意见书、肇东市市政府复查意见书、绥化市市政府复核意见书,证实姚某某上访事项已经三级政府处理,其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已终结信访程序的事实。4、农业部来访人员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东市公安局跃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因进京上访,被多次行政处罚的事实。5、肇东市跃进乡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肇东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非正常进京上访,经肇东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无理。其上访行为在龙庄村造成极坏影响,使原以息访的7户农民有重复上访倾向。6、上访信,证实姚某某上访要求。7、肇东市跃进乡乡政府、龙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接访人员多次到北京接姚某某产生的费用。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上访事项,经三级政府处理终结,并被确认为无理上访。其为满足无理要求、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滞留,扰乱公共场所及办公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训诫、治安处罚后,继续进京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姚某某系初次犯罪,能够坦白认罪,在庭审过程中,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悔过,不再继续无理上访,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姚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帝代理审判员 郎春辉人民陪审员 刘魁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敏处理过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