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4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菲与谢军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菲,谢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27-01号申请执行人杨菲,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在,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谢军阳,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菲与被执行人谢军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谢军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