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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龙海与矫新兆、矫佑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龙海,矫新兆,矫佑肇,袁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南龙海,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矫新兆,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矫佑肇,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袁桂兰,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南龙海与被执行人矫新兆、矫佑肇、袁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矫佑肇名下房产两处,暂不具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