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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3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负责人胡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108号。法定代表人陆成国。被执行人陆成国,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Z18。法定代表人陆海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八千一百六十三万六千四百零九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产管理费、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有全部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一元予以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八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产管理费、迟延履行金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成国、北京中北通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585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