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3138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甲由被告抚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5500元,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生活困难帮助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周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甲,××××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又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某辩称,对王某主张的双方相识的时间及方式、结婚登记时间地点、生育以及双方存在矛盾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其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同时小孩还小,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甲,××××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双方解决其家庭矛盾的方式简单,以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未得到解决。王某于2016年9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周某离婚,婚生女周某甲由被告抚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5500元,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生活困难帮助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耐心协商处理,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互关系,多关心体贴、理解对方,同心协力,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考虑到周某在诉讼中不愿离婚的态度诚恳,对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殷切,为了防止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为双方婚生女周某甲能够在亲生父母的共同关爱下幸福、健康、快乐地成长,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