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刘某,张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25号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11月27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委托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62年6月4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被告刘某,女,1963年3月17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被告张某丙,女,1990年9月26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法定监护人:刘某(系张某丙之母),1963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号*幢***室。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刘某、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刘某、张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冬红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人民陪审员 笪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