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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志坚、范金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担保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系借款人):范金龙,男。被执行人(系担保人):任希权,男。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志坚、范金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2016)介证执字第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介证执字第8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