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少青与秦晓彬、王晓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青,秦晓彬,王晓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309号原告:马少青,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侯志平,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晓彬,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王晓娟,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志刚,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瑞,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少青与被告秦晓彬、王晓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马少青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马少青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马少青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山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冯其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