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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康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伟高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伟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2982号原告深圳市美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54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568159-6。法定代表人徐红明。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珠海市伟高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怡景巷18号厂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7893154。法定代表人曹开局。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分四次在原告公司订货,共计货款74000.8元,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400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分四次在原告公司订货,共计货款74000.8元,原告已在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6月11日期间分9次送货交付了上述货物给被告。上述事实,有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双方也对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4000.8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5元、保全费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霞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