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杜淑华与丛军、王颖、公主岭市泰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淑华,从军,王颖,公主岭市泰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918号原告杜淑华。被告从军。被告王颖。被告公主岭市泰颖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杜淑华与被告从军、王颖、公主岭市泰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杜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