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豫0204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永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小霞,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田小霞向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物业费1447元及公用电费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小霞承担。被执行人田小霞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特申��撤回对田小霞的执行申请,本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204执22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何云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