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160号原告杜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