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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鳌与尚伟英、隋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鳌,尚伟英,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王鳌,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尚伟英,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隋薇,女,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伟英、隋薇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尚伟英、隋薇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