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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卢国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卢国珍,程强,淮安市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956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被告:卢国珍。被告:程强。被告:淮安市泰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健康新村4号410室。法定代表人:王寅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卢国珍、程强、淮安市泰和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13元,减半收取计1706.5元,由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金龙人民陪审员  陈加付人民陪审员  张必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