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勋与聂绪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勋,聂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王勋,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6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聂绪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在王勋申请执行聂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绪华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800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聂绪华银行无存款,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有一套住宅房屋产权登记,该财产已查封,但查封的财产因其他债务在银行办理借款抵押,无车辆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勋申请执行聂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8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013800元,申请执行人王勋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