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钟俊、吴华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俊,吴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钟俊,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柳江县商铺经营者(正鑫海尔家电)。被执行人吴华锋,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华锋履行给付赔偿款10312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华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华锋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宣县城中支行的62×××14账户,直至冻足人民币1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