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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增木与黄木群、张陈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增木,黄木群,张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310号申请执行人魏增木,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木群,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张陈美,女,汉族,1976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关于魏增木与黄木群、张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增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木群、张陈美偿还人民币5,9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木群、张陈美在本市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有房产,无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查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魏增木与被执行人黄木群、张陈美进行协商,以和解此纠纷。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24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