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稷执字第2015-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克景与被执行人肖新焕、张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克景,肖新焕,张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克景,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北街路影西十巷四号。被执行人肖新焕,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大佛寺西新焕糕点食品厂。被执行人张二秀,女,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大佛寺西新焕糕点食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克景与被执行人肖新焕、张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肖新焕、张二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秀芹、张二秀存款32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雁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