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宝相、陈富金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9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相,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2013年3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给予警告的处罚;2014年3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4年5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兆峰,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富金,男,1955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2012年3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给予警告的处罚;2012年11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3月8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3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水根,男,1951年7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诸暨市。2013年3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给予警告的处罚;2014年5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丁飞军,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郦纪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及辩护人吴兆峰、丁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因集体土地征用款去向不明为由多次到诸暨市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信访局等单位反映。因不满上述单位的答复意见,以及为给诸暨政府施加压力,多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附近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信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陈宝相联系沙棣蒋村村民陈某等信访人员跟随其所在村小陈家信访人员一同前往北京天安门地区“闯关”非访,并安排好由其和王某1先行前往北京准备信访资料,由被告人陈富金联系沙埭蒋村村民一同乘火车前往北京。2014年4月26日,被��人陈宝相和王某1乘坐大巴汽车前往北京。次日,被告人陈富金、陈水根等人与沙埭蒋村信访人员陈某、斯某均、蒋某2、袁某、金某一同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在火车上,被告人陈富金、陈水根向沙埭蒋村信访人员讲述了在北京非访的经历,煽动沙埭蒋村信访人员只有到天安门“闯关”非访才会给地方政府造成压力。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又安排好由二人准备信访材料,被告人陈水根先带领沙棣蒋村信访人员在北京游玩,再于当日15时带领沙埭蒋村信访人员到天安门广场与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碰头,一起到天安门“闯关”非访。当日傍晚“闯关”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因时间太晚,久敬庄已关门,当地警察将被告人陈宝相等人劝回。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为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再次煽动沙埭蒋村信访人员于次日上午到天安门广场“闯关”��访。5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再次带领信访人员前往北京天安门“闯关”非访,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送至久敬庄登记。另,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伙同蒋某1、王某2前往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串联、煽动暨阳街道沙棣蒋村陈某等五名信访人员等人一同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信访,后被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继续前往八宝山信访,其余人员被驻京办工作人员劝返。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在诸暨当地采取串联、煽动等方式,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均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罪。鉴于被告人陈水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三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提出辩解:其等没有联系、煽动沙棣蒋村信访人员,没有闯关的意图,不知道什么是闯关,也没有到敏感地区去。到北京上访事实,但没有给市政府施压的意图。被告人陈水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吴兆峰提出的辩护意见:第一,鉴于被告人陈宝相的相关行为,诸暨市公安局已经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又是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的,所以着重阐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该罪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首要分子。第二,起诉书指控的重要事实模糊不清,没有任何关于被告人具体的扰乱行为表述,只是多次表述闯关、非法信访的词语,这些词语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信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被告人到北京反映情况,没有挂标语、静坐、游行、呼喊口号,甚至没有出示信访材料,何来非法上访;闯关更是一个不知所云的词语,公诉人讯问中,被告人都不知道什么是闯关。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有非法上访,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扰乱公众秩序,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四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天安门的秩序受到影响,没有抗拒公安机关的行为。第三,对照法律及相关犯罪构成,被告人陈宝相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没有聚众哄闹、静坐示威、抛洒传单等堵塞、封锁交通要道等行为,没有扰乱天安门广场公共��所的秩序,且严格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安排,一直到久敬庄登记,没有任何抗拒、阻碍行为,更何谈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陈宝相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辩护人丁飞军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根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定性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1、被告人陈水根情节较轻,系受另外两被告人安排,只是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有积极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以前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被告人之所以非法上访系他人煽动、教唆,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不深,表示不会再上访,易于教育改造。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水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以集体土地征用款去向不明为由多次到诸暨市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信访局等单位反映。暨阳街道办事处、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对被告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2012、2013年间,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因不满上述单位的答复意见,多次到北京上访。期间,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为给诸暨市政府施加压力,多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附近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信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陈富金、陈宝相因村干部和村里财务问题到省里、北京等地方上访告状,其家和陈富金、陈宝相家住的比较近,其丈夫章某均碰到陈富金、陈宝相时,陈富金、陈宝相也一直在跟章某均说关于上访告状的事情,后其和章某均在陈富金、陈宝相等人的鼓动下开始上访告状���2013年3月份,陈宝相、陈富金通过联系章某均,组织、安排其和他们一起前往北京上访告状,一同前往的还有陈水根、王某1等人,当时陈宝相、陈富金带着其等人到北京天安门附近上访,被警察查获,后被诸暨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劝返。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村干部腐败问题常年信访。从2013年开始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但效果不明显,后其得知小陈家的陈富金、陈宝相等人告状比较有名气,且有一定的作用,所以在2014年上半年多次前往暨阳街道小陈家村,到村民陈水根家里,从陈水根那里得知了一些小陈家前往北京告状的事情,并要求跟随小陈家村的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等人一起前往北京上访告状。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小陈家村的陈富金已经信访有10多年。2013年年初,因小陈家村成立清帐小组对村集体账目进行清理,发现有100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陈宝相、陈水根开始和陈富金一起信访,从开始到街道信访到后来北京信访,次数越来越频繁。2013年3月,陈宝相叫其和他一起去北京信访,并叫其到陈富金家里商量信访的事情,信访的事情一直是陈宝相和陈富金牵头,信访的大致意思就是人越多越好,才会引起政府的重视,信访的住宿和行程都是陈富金、陈宝相在安排。每次去陈宝相、陈富金都要凑齐5个人,如果小陈家人数不够,就会叫上不属于小陈家信访群体的人一起去,时间都会定在国家节假日或者北京开会期间,信访效果会更好。其跟着陈宝相、陈富金一共去过北京六七次。陈宝相、陈富金从来没有跟其说过信访的事项暨阳街道已经作出过答复。4.证人章某均的证言,证实因2012年村里清帐时发现有1000万元的征地款去向不明,陈宝相、陈富金就开始告状,陈宝相、陈富金去北京几次后发现效果不好,就在村里召集其他人一起去告状,而且每次去都是5人以上,算群访,能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其是陈宝相来叫的,其跟随陈宝相、陈富金去北京共有七八次,信访的事情都是陈宝相、陈富金在组织,包括信访资料、信访时间以及行程。5.航空信息,证实2014年2月12日,陈水根、章某均、马幼定、陈富金、翁某、王某1曾乘坐同一次航班从杭州飞往北京。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1月29日,本院对赵松茂寻衅滋事一案的判决书中,认定赵松茂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多次煽动、唆使陈宝相、陈富金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信访的事实。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3月8日,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王某1、王某3、蒋某1、钱利英因于2013年3月6日在中南海附近将信访材料邮寄给中央领导人,并携带信访材料到北��天安门附近非法信访,被当地民警查获,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2年3月14日,陈富金因到中南海周边信访被诸暨市公安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2日,陈富金因到天安门地区分三次邮寄信访材料给国家领导人,携带信访材料到天安门附近上访,后被当地民警带至久敬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8.诸暨市信访局、诸暨市暨阳街道陈宝相信访事项材料,证实从2013年起,陈宝相多次赴京上访,主要反映三个诉求:一是反映暨阳街道办事处在2013年9月30日到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告知征收村里的土地事项,并强迫村民签字同意;二是反映原村文书楼燕春截留该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13年;三是反映现任村党支部书记郭建江擅自调整、非法转让村民承包期内口粮田。暨阳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以诸信201323743035号、诸信201420509672号、诸信2015000289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答复。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以诸土资信告2014第33号意见书进行答复。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以绍土资信复查2014第37号意见书进行复查答复。9.被告人陈宝相的供述和辩解(拒绝签字),证实其为村里1000万元征地款去向不明及村文书楼春燕保管土地承包权证的事情多年信访,上述事项暨阳街道办事处均已答复,但其对答复意见不满,因到北京信访已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三次,其中包括2014年3月和2014年5月两次。10.被告人陈富金的供述和辩解(拒绝签字),证实其为村里1000万元征地款去向不明的事情多年信访,上述事项暨阳街道办事处均已答复,本来也想息访,因村里楼燕春派系和陈宝君派系之间对立,在楼燕春等人的刺激下,其继续到北京信访。因到北京信访已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三次,其中包括2014年3月���2014年5月两次。11.被告人陈水根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6年4月6日14时35分至16时25分在诸暨市看守所所作的供述,证实2012年陈宝君当选小陈村村长后,成立清帐小组对村里的账目进行清理,清帐之后发现村里的一些账目问题,后陈宝军把清帐查出来的问题向暨阳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暨阳街道等部门也对村书记蔡六根作出了处罚,但陈宝君仍不满意,跟其称村里账目的事情一定要到北京去,所以在陈宝君的煽动下其和陈宝相、陈富金等人开始到北京上访。2015年之后,其认为陈宝君坚持上访的事由是无理的,不可能解决,故其开始为女儿陈叶萍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到北京上访。二、2014年,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在得知诸暨市暨阳街道沙埭蒋村村民有意到北京信访的情况后,组织、带领沙埭蒋村村民到北京非访。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陈宝���联系沙棣蒋村村民陈某,让陈某等沙埭蒋村信访人员一同前往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信访,并安排好由被告人陈宝相和王某1先行前往北京准备信访资料,由被告人陈富金联系沙埭蒋村村民一同乘火车前往北京。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陈宝相和王某1乘坐大巴汽车前往北京。次日,被告人陈富金、陈水根等人与沙埭蒋村信访人员陈某、斯某均、蒋某2、袁某、金某相约在火车站碰头,并一同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在火车上,被告人陈富金、陈水根向沙埭蒋村等信访人员讲述在北京非访的经历,煽动沙埭蒋村信访人员只有到天安门“闯关”非访才会给地方政府造成压力。在北京会合后,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又安排好由其准备信访材料,被告人陈水根先带领沙棣蒋村信访人员在北京游玩,再于当日15时带领沙埭蒋村信访人员到天安门广场与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头,一起到天安门“闯关”非访。当日傍晚,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带领陈某等信访人员在天安门地区“闯关”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因时间太晚,久敬庄救济中心已关门,当地警察将被告人陈宝相等人劝回。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为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再次煽动陈某等信访人员于次日上午到天安门广场“闯关”非访。5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再次带领信访人员前往北京天安门“闯关”非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登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自己房子被征用拆迁的事情而信访告状,村民陈宝相叫其一起去北京告状,并怂恿其和他们一起到北京天安门信访,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至2014年5月,在陈宝相、陈富金的煽动下,其一共去北京信访四次,每次去陈宝相、陈富金都带其去天安门闯关。2014年4月底,陈宝相叫其一起去北京信访。在陈宝相的租房里,陈宝相叫章某均一起去北京天安门闯关,章某均称自己没有时间,陈宝相当时想说服章某均一起去,并称这次小蒋村的几个人他也去叫过了,会一起去闯关。于是,陈宝相让其和他一起先到北京去安排住宿和信访材料,小蒋村的人由陈富金带来。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陈宝相带其到五浦头乘坐大巴车前往北京。到北京后,陈宝相又带着其安排宾馆,找律师写信访材料。和陈富金、陈水根及小蒋村的人等人碰面后,从次日开始,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就带着小陈家和小蒋村的人到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信访。后其想提前回诸暨,陈宝相和其及小蒋村的人一起去北京天安门闯关了,但因时间太晚,久敬庄关门了,所以没有成功,并叫其第二天和他们一起再去天安门闯关。2014年5月1日上午8时许,陈宝相打电话通知其到永定门的公交车站集合,后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带着其及小蒋村的5个人,以及一个老太婆一起到北京天安门闯关,被警察查获以后,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就对警察说是来信访的,于是,大家就被带至久敬庄登记,之后被驻京办接至黄山宾馆。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陈宝相又联系其到北京天安门去闯关,他意思就是到北京天安门这些地方去上访,这些地方不能上访,所以要闯进去叫闯关。同时其在路上碰到陈水根,他说去闯关的人越多越好。其小蒋村确定村民蒋某2、斯某均、袁某、金某和其5人一起去。按照陈宝相的安排,他和王某1先去北京安排住宿和信访材料,让其和陈富金联系,由陈富金带领其等人员坐火车去北京。和陈富金碰头以后,其小蒋村��人将收起来的身份证交给陈富金统一购买火车票。在火车上,陈富金、陈水根一直在说去北京信访的经历以及这次去天安门闯关的行程。到北京以后,陈富金和陈水根带着其等人员和陈宝相碰头。4月30日傍晚,陈水根按照和陈宝相、陈富金的约定,带其等人员到天安门和陈宝相、陈富金到北京天安门碰头闯关,遇到警察检查,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很积极地讲是来上访的,因当天久敬庄救济中心已经关门,警察让他们先回去。于是陈宝相就说第二日早上继续闯关,陈富金和陈水根在边上说要是闯关不成功,来北京也是白来。当天吃晚饭时,陈宝相叫王某1次日一起去天安门闯关,并说这样就有10个人效果会更好,王某1表示同意。5月1日上午,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带着其等人员,共计10人一起到北京天安门上访,被警察查获后带至久敬庄救济中心登记,后暨阳街���和驻京办的人将他们接至黄山宾馆。3.证人斯某均的证言,证实内容和证人陈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①2014年4月底,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通过陈某联系其小蒋村的人,通知小陈家那边又要组织人员前往北京信访,并叫小蒋村的人员一同前往北京告状。②准备信访材料、安排住宿、行程等都是由陈宝相、陈富金负责。③在诸暨、在前往北京的火车上以及在北京,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都有怂恿其小蒋村的人到北京天安门闯关的行为。4.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实内容和证人陈某、斯某均的证言基本一致。①小陈家的人是通过陈某和其小蒋村村民联系的。②去北京的行程、住宿、信访材料等都是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他们安排好的。③陈富金、陈水根在火车上宣扬去北京信访的经历和去天安门闯关的好处,陈富金、陈水根、陈宝相在北京均有鼓励、安排、组织小蒋村的人去天安门闯关的行为。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和证人陈某、斯某均、蒋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①在火车上,陈富金、陈水根向其小蒋村的人介绍自己在北京信访的经历,陈富金说这次去北京上访要去闯关,否则暨阳街道不会有压力。②在北京的住宿、行程安排和去天安门闯关均是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安排的。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和证人陈某、斯某均、蒋某2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①2014年4月底去北京是小陈家的人通过陈某通知其小蒋村的人。②在北京的住宿、行程以及去北京天安门闯关都是由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安排的。③在北京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都有怂恿小蒋村的人一起去天安门闯关的行为,并宣扬告状只有到天安门闯关才会有效果。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陈水根通知其讲小陈家的人要去北京信访,于是在2014年4月27日上午,其到诸暨市火车站和小陈家的陈富金、陈水根碰面,同时在场的还有小蒋村的人。途中,其得知陈宝相和王某1两人已经提前到北京去准备告状材料和安排住宿的旅馆,其等跟随陈富金和陈水根稍后乘火车到达北京。在北京的住宿和信访行程都是陈宝相、陈富金和陈水根安排的。期间,共有两次到北京天安门信访,第一次是4月30日上午,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安排当日白天陈宝相和陈富金去准备信访材料,陈水根带着其余人到北京游玩,傍晚在天安门集中闯关非访,当日傍晚,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带队大家一起前往天安门,在天安门附近被警察查获,警察制止上访行为,因太晚没有车去久敬庄,闯关没有成功。在回去的路上,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决定第二天早上6点集合,一起前往天安门���访。2014年5月1日上午6点,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再次带领一共一行10人左右前往天安门非访,结果被警察查到,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直接和警察说明是来上访的,警察就将他们带至久敬庄,进行身份登记,之后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将他们接回黄山宾馆。8.证人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陈宝相打电话叫其一起去北京信访,还讲小蒋村也有五个人去,人多效果会好一点。后陈宝相告知他已经提前到北京,让其和陈富金联系,陈富金会带领其余人到北京去。4月27日早上,其找陈富金碰头,后其和陈富金一起在火车站和小蒋村的陈某等人以及江藻镇的一个老太婆碰面。之后由陈富金和陈某统一购买好车票后,坐火车前往北京。在火车上,陈富金、陈水根向其等人讲述在北京的信访经验,并称只有到天安门闯关才会有效果,诸暨当地政府才会有压力。到��京以后的住宿是陈宝相提前安排好了,在北京信访的行程其和小蒋村的人都是跟着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4月29日晚上,其在旅馆里听到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在和小蒋村的陈某等人讲到天安门闯关的事情。当时其接到诸暨驻京办工作人员的电话让其前去黄山宾馆,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让其不要相信驻京办工作人员,不要前往黄山宾馆,并让其第二天一起到天安门闯关,后其决定不去天安门闯关,陈宝相等不理睬其,当晚其住宿在黄山宾馆,次日回诸暨。回到诸暨以后,其得知陈富金、陈宝相、陈水根等人及小蒋村的人因去天安门非访被拘留,陈水根还埋怨其不和他们一起去闯关。9.信访资料,证实陈宝相、陈某等人携带的信访资料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王某1、陈某、蒋某2、斯某均因于2014年5月1日���午携带信访资料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其中,王某1、陈水根、陈某、蒋某2、斯某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富金、陈宝相拒绝签字。11.铁路旅客订票信息,证实2014年4月27日,陈富金、陈水根、翁某、陈某、斯某均、蒋某2、袁某、金某、王某2购买诸暨到杭州东K470次车票,座位都在13车,座次依次为34、48、49、61、62、74、75、93、100。当日,陈富金、陈水根、翁某、陈某、斯某均、蒋某2、袁某、金某、王某2购买杭州东到北京G**次车票,座位都在14车,座次依次为7A、7B、8A、8B、8C、8D、8F、7F、7C。12.5月2日我市群众赴京上访情况、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1日,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陈某、斯某均、袁某、蒋某2、金某、王某1、王某2等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后被劝返回诸暨。13.久敬庄清查人员情况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日,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陈某、斯某均、袁某、蒋某2、金某、王某1、王某2等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14.被告人陈水根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去北京信访的时间和人数都是陈宝相和陈富金在安排的,其没有文化,火车票也买不清楚,只有听他们。2014年5月1日左右那次去北京的事情,是陈某来问其什么时候再去,其讲要等陈宝相、陈富金的材料弄好。4月底,其和陈宝相、陈富金碰面的时候,陈宝相讲这次去北京要到天安门去闯关。并安排他和王某1先到北京去准备材料,让陈富金和其带小蒋村的人一同坐火车前往北京,具体是陈富金和小蒋村的人联系的。在去北京的火车上,其和陈富金有意向小蒋村的���传达闯关会给地方政府造成压力,效果很好,且第一次去闯关不会受到严重的处理等思想,让小蒋村的信访户不要害怕。4月30日,陈宝相、陈富金决定当日下午去闯关,并安排好由他们准备信访材料,让其带着剩余人于当日下午3时到天安门碰头,于是其按要求准时带小蒋村的人到天安门,因陈宝相他们迟到,当日在天安门被查获后警察称久敬庄已经关门。陈宝相、陈富金就说这样是没有用的,并决定第二天早上再来,其也说既然来了,就要信访成功。次日早上,其小陈家和小蒋村的人再次到北京天安门闯关,被警察抓获后被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15.被告人陈宝相的供述和辩解(拒绝签字),证实其和陈富金、陈水根、王某1、翁某是商量之后决定到北京去告状,小蒋村的人是自己商量好去北京告状,其没有去叫小蒋村的人到北京告状。16.被告��陈富金的供述和辩解(拒绝签字),证实其和陈水根、陈宝相、王某1、翁某商量好去北京信访,陈宝相和王某1先去北京准备信访材料和安排住宿,其余三人坐火车去北京时,在候车站遇到小蒋村的陈某等人,大家各自买火车,从诸暨坐火车到杭州,再从杭州坐火车到北京。火车上小陈家和小蒋村是在同一节车厢。但其等人没有煽动小蒋村的人非访,有无和小蒋村的人住宿在一起,有无一起到北京天安门外围非访记不起来。1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归案情况。上述证据系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且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吴兆峰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质证���见,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陈水根在诸暨当地采取串联、煽动等方式,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情节严重,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水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水根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丁飞军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宝相、陈富金的辩解,辩护人吴兆峰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宝相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行政拘留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五日止);二、被告人陈富金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行政拘留九日折抵刑期九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止);三、被告人陈水根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四份。审 判 长 张小涛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鸿翔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