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李玉与林为强、林韦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李玉,林为强,林韦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郑李玉,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生,住新城区。被执行人:林为强,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韦辰,男,汉族,2007年9月13日,住周宁县。本院在执行郑李玉与林为强、林韦辰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