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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新春、刘美荣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748号之一本院对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新春、刘美荣、程文、程新春、陈鹏英、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龙、张小心、涂永林、胡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828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二页倒数第四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修改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