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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金花与刘海军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294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唐爱兵,涿鹿城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