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彬与孙立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孙立岩,曲相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503号原告:周彬,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岩,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曲相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与被告孙立岩、被告孙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无法提供被告孙立岩、被告曲相文的自然信息及住址,因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原告周彬与被告孙立岩、被告孙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周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