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8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翟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347号原告:绵阳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瑞丰远东城1号;法定代表人:赵昌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仕友,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成东,男,生于1981年12月12日,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初中文化。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在开庭(前)进行了和解,原告自愿放弃其它(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翟成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绵阳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