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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70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任公司经理。被告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万通汽贸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邵华。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华,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2988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