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行审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跃坤、陈金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跃坤,陈金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39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282号。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陈跃坤,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金针,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3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更名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3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于2007年3月结婚,于2008年1月13日生育一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于2014年12月21日生育第二孩(男)。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征收社会抚养费98421元,限于2015年12月22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送达后,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经催告仍未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征收社会抚养费98421元。两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告知书后,未陈述意见。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3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跃坤、陈金针征收社会抚养费984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新  龙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宜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