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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桂英与被执行人赵盛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英,赵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英,女,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盛林,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赵桂英与赵盛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赵盛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桂英协议股权转让款9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盛林名下的二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有一辆汽车,本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赵盛林在2017年12月底前分期支付80万元。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建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吴 虹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