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石晓栋与杜建清、呼和浩特市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栋,杜建清,呼和浩特市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1323号原告:石晓栋,男,199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女,住和林格尔县。被告:杜建清,男,1983年6月28日生日,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法定代表人:戚向东,任总经理。原告石晓栋与被告杜建清、呼和浩特市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石晓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晓栋负担75元。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