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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行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初227号原告原告李桂花,女,193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军锋。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杨,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党春霞,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户政工作人员。原告李桂花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 判 长  刘 珂人民陪审员  马志帅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