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闻保霞诉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盖州市康复中心、盖州市中西结合医院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保霞,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盖州市康复中心,盖州市中西结合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3094号原告闻保霞,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盖州市康复中心。被告盖州市中西结合医院。原告闻保霞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盖州市康复中心、被告盖州��中西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盖州市中西结合医院开办的被告盖州市康复中心工程,具体承建单位是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向原告购买了水泥空心砖,购买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因盖州市中西结合医院和盖州市康复中心没有支付工程款,而没有全部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砖款58160元及利息,被告盖州市中西结合医院和盖州市康复中心在工程欠款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盖州市康复中心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