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佳熙与刘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李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熙,刘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李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2189号原告:王佳熙,女,200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法定代理人:王彬(王佳熙之父),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法定代理人:赖奎英(王佳熙之母),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刘汉华,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北路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1-1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李传斌,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熙诉被告刘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李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佳熙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佳熙承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瑷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