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刘永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催36号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营海办事处盛福村小区网点楼8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永席,经理。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因票号为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济宁正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市兖州区通汇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浦发济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03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09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0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3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