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583号原告:周某1,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周某2,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