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学平与杨云旭、杨政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学平,杨云旭,杨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88号申请人崔学平。被申请人杨云旭。被申请人杨政杰。申请人崔学平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政杰名下位于××房屋。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政杰名下位于××(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建筑面积:98.19平方米)房产一套及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