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慈英与周宇峰、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跃华、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慈英,周宇峰,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跃华,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203号原告:刘慈英,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周宇峰,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祝跃华。被告: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周高玉。被告:祝跃华,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周高玉,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瀚文,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高长英,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慈英诉被告周宇峰、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跃华、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慈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宇峰、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慈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