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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慈英与周宇峰、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跃华、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慈英,周宇峰,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跃华,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203号原告:刘慈英,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周宇峰,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祝跃华。被告: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周高玉。被告:祝跃华,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周高玉,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瀚文,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高长英,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慈英诉被告周宇峰、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之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跃华、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慈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宇峰、周高玉、张瀚文、高长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慈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