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思琪与贾玉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思琪,贾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803号原告贾思琪委托代理人侯立新被告贾玉石因原告贾思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贾思琪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