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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江区六和路309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244-6。法定代表人金建祥。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57183-4。法定代表人应跃平。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案款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83元,执行费1625元,上述案款均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