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斌,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斌及其辩护人程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大福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43省道72公里+300米路段时,与同向在前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号新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头部受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症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吴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斌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斌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斌属于初犯,主动投案自首后真诚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大福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43省道72公里+300米路段时,与同向在前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号新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头部受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症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吴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斌因本案被安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被告人吴斌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6.4万元,刘某对被告人吴斌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吴斌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易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5.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斌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耀龙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