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张文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张文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49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谢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系该公司合同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明,系该公司合同管理部职员。被告:张文芝,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张文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嘉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