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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新庄(地号23-7)三层。法定代表人:郑声禄,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依据是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LJ-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但是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从未授权任何人替代买卖合同相对方福州闽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原审认定《还款协议》有效性是错误的。综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原裁定;2.本案上诉费用由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LJ-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约定管辖,后者约定由“乙方(即福建嘉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未授权他人签订《还款协议》的上诉理由,因管辖权异议是程序审查,《还款协议》的缔约人是否得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属于实体审查范围,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