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忠与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449号原告:张忠,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莉,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米英,总经理。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祝年贵。第三人: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人民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代克鑫,董事长。原告张忠诉被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忠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苟 峰审 判 员 梁 楷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