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克兵与唐荣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兵,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兵,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XX街。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荣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法定代表人张艳宏,任该公司总经理。李克兵与唐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唐荣公司偿还李克兵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3年7月27日至2014年10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唐荣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唐荣公司公司未履行,李克兵于2015年3月19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1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5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对登记在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土地证号为晋市城国用(2011)字第008**号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现该土地使用权以1597万元变卖成交,除去本院(2016)晋0525执恢71、73、74号案应支付的执行款外,本案可执行3080149元,尚不足本案应执行的款项,现被执行人唐荣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25执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