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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特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钢荣,杨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特678号申请人:林钢荣,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郑墩镇郑墩村郑学街XXX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万达广场路XXX号。申请人:杨龙,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踅孜镇张湾村薛营二组,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风溪镇火星村XXX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林钢荣于2016年8月22日前赔偿申请人杨龙医疗费、物损费等,共计人民币9,000元整;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钢荣与杨龙于2016年8月22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