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828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908室(托管23)。
负责人:刘素珍。
委托代理人:林敏芳,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市恩克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恩克轴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
审 判 长 金 宁
审 判 员 赵 楠
人民陪审员 张伟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韩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