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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四川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碧秀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