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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浩与贾共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贾共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700号原告:李浩,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住封丘县。被告:贾共举,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封丘县。2016年10月13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浩与被告贾共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洪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洪光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