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浩与贾共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贾共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700号原告:李浩,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住封丘县。被告:贾共举,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封丘县。2016年10月13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浩与被告贾共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洪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洪光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