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闪亮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闪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400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闪亮,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毕业,群众,住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闪亮犯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闪亮到长葛市滨河路东海网吧内,持刀对被害人朱某进行威胁,抢走朱某苹果手机一部,现金6元。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被告人张闪亮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涉案苹果手机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闪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谢某、黄某、李某证言,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照片说明、长葛市公安局价格认定聘请书、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长葛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长葛市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照片及户籍证明、河南省郏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闪亮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闪亮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手机已追退被害人,对张闪亮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张闪亮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闪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明辉审 判 员 刘中锁人民陪审员 孙书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