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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广文诉被告运城博爱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文,范虹,运城博爱医院,吕广文,范虹,运城博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吕广文,男。原告:范虹,女。系吕广文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彩云,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运城博爱医院。委托代理人: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广文诉被告运城博爱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广文、范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36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