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广文诉被告运城博爱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文,范虹,运城博爱医院,吕广文,范虹,运城博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吕广文,男。原告:范虹,女。系吕广文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彩云,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运城博爱医院。委托代理人: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广文诉被告运城博爱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广文、范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36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